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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
境内企业 A 拟为其境外母公司 B 在境外的投 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 A 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 何权益,且境外企业 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 A 是否需要就此履行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第二 条所称的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 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 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这种情况需要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或核准手续吗? 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 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 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 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