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是无照经营,将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