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议行为主体
2.1本合同由你方是快通分销推广工具服务项目提供方、经营方快通贸易有限公司一同签署,本合同与你方对快通分销具备合同的效力。
2.2本合同中你方是店家、引领者的统称,即你方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适用店家、引领者。假如只涉及到一方行为主体,则相务必是就业者、推进者的意味着。
2.3立即商品流通的服务项目提供者或经营者很有可能因业务流程调节等产生变动,变更后的服务项目提供者或经营者与顾客协作执行本合同,为顾客提供服务项目。行为主体的变动不影响到顾客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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