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
2、法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3、房屋结构检测技术报告;
4、现场勘查记录。
鉴定费用: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关于对教育培训机构校舍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意见》
附件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京教民[2010]417号)
《北京市教育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9〕7号)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1〕14号),加强对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教育培训机构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我市相关文件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条件和技术要求的紧急通知》、公安部《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和群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均对学校的选址、布局和建筑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