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本修改通过的《营养改善法》(现改称为《健康促进法》),在特定营养食品中的第二大类第四小类中,将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卫新第72号文件”将特定保健用食品定义为“凡符合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的食品,在饮食生活中为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而摄取本品,并有望达到一定保健目的的食品”。通过实施营养改善法细则,日本将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日本特定保健食品的审批要经过从申请者、保健所、都道府县或政令市或特别区,zui后到厚生省并委托特定保健用食品委员会和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讨论的程序。日本民众对于保健产品较为熟悉,这也使得一定阶段内特定保健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日本把保健品称为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通过服用这类产品可以达到某种特定保健功能。2,日本的保健品审批制度比较复杂,但审批通过的产品都是非常好的产品,日本民众普遍比较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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